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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锋诉鸿四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锋,重庆鸿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保字第29号原告:张锋,男。被告:重庆鸿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诉被告重庆鸿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重庆鸿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鸿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佳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