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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寇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寇某,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女,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执行寇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曹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东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