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寇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寇某,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女,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执行寇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曹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东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