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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鑫福胶管有限公司与青州市煜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曹峰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鑫福胶管有限公司,青州市煜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曹峰峰,张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76号原告:余姚市鑫福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福安。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青州市煜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峰峰。被告:曹峰峰。被告:张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鑫福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煜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曹峰峰、张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鑫福胶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鑫福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36元,减半收取4568元,由原告余姚市鑫福胶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干闻宇审 判 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