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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刑初字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杨某文、曹某、梁某勇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文,曹某,梁某勇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庆城刑初字27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文(又名杨某义)被告人曹某(又名曹某平)被告人梁某勇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3)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文、梁某勇、曹某均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在庆城县三十铺镇辛塬村农民张某军、王某发家、曹塬村农民卢某银家,以骰子“摇宝”的方式,先后三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10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文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赌博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窜至庆城县三十里铺镇辛塬村张崾岘自然村农民张某军(行政处罚)家,组织侯某庭、贾某发、杨某、李某杰(均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以玩骰子“摇宝”的形式组织赌博活动。之后,李某龙、雷某龙、刘某伟(均行政处罚)到场干扰,意欲参赌分利,后经双方协商,杨某文、曹某、梁某勇同意李某龙、刘某伟、雷某龙参与组织赌博按比例分红。1、次日19时许,梁某勇、杨某文、曹某窜至事先选定的庆城县三十里铺镇辛塬村农民王某发(行政处罚)家,以玩骰子“摇宝”的形式,共同组织吴某、武某(均行政处罚)、贾某发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赌博结束后,梁某勇将抽头所得给参赌人员每人发放一百至二百元不等现金,剩余7000元除支付王某发场地费500元外,杨某文、曹某、梁某勇等各分得11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非法所得均被追缴并随案移送。2、之后的第三天18时许,杨某文、梁某勇、曹某又窜至事先选定的三十���铺镇辛塬村农民王某发家,以玩骰子“摇宝”的形式,共同组织赵某强、杨某(均已行政处罚)、吴某、武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梁某勇抽头所得的3500余元,被李某龙玩赌输去3000元,支付王金龙场地费500元。3、之后的第四天18时许,杨某文、梁某勇、曹某再次窜至事先选定的三十里铺镇曹塬村农民卢某银(已行政处罚)家,以玩骰子“摇宝”的形式,共同组织吴某、武某、贾某发等十余人参与赌博。梁某勇抽头所得1000余元,支付卢某银场地费500元,余款被挥霍。总上,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三次组织50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1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同案犯的辨认笔录及拍照,证人吴某、侯某庭、贾某发、武某、李某杰、杨某���赵某强、张某军、王某发、卢某银的证言,被告人梁某勇、杨某文、曹某与同案犯刘某伟、李某龙、雷某龙相互印证的供述证实,2013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先后三次组织多人在庆城县三十铺镇辛塬村农民张某军、王某发家、曹塬村农民卢某银家,以骰子“摇宝”方式,参与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2、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文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2日被西峰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12月5日。3、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的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3年4月11日、18日,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因涉嫌赌博罪向庆城县公安局投案。4、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杨某文,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9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庆城镇店子坪村坡子自然村2号;曹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8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三十里铺镇曹塬村曹塬自然村26号;梁某勇,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武装部工人,住庆城县庆城镇西大街45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文、曹某、梁某勇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共同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文、梁某勇、曹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杨某文在因赌博犯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赌博之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对其新犯的罪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三)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杨某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2013)庆西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数罪并罚,决���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梁某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抽头渔利所得3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鲁晓平审 判 员  孙晓燕人民陪审员  张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雅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车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注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予以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