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整社、李蛮虎与被执行人李永贤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整社,李蛮虎,李永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王整社,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铜川市三运司下岗职工,住铜川市王益区。申请执行人李蛮虎,男,1960年11月24日,汉族,铜川市王益区煤炭运销处下岗职工,住铜川市王益区。被执行人李永贤,男,1945年8月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整社、李蛮虎与被执行人李永贤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9)耀法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永贤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王整社、李蛮虎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436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李永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街道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王整社、李蛮虎支付经济损失22550元,案件诉讼费363元,鉴定费5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52元,总计21715元。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扣划了李永贤的银行存款1652.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标的额22550元中1652.04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