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马于晴与刘箭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65号原告:马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