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如东亚萍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如东亚萍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郑志军,男。被告如东亚萍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41329620。法定代表人陆亚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如东亚萍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