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1134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某公司自愿负担。(此业无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