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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阙福银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阙福银,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阙斌斌,毛厚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76号33幢B楼。法定代表人孙文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端艺,男,汉族,49岁。被申请人阙福银,男,汉族,52岁。被申请人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康居建材大楼东边三层。法定代表人陈仁华,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凤凰路24号。负责人毛厚养,经理。被申请人阙斌斌,男,汉族,23岁。被申请人毛厚养,男,汉族,60岁。申请人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阙福银、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阙斌斌、毛厚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阙福银、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阙斌斌、毛厚养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阙福银、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阙斌斌、毛厚养所有的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