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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兴民初字第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学海与肖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海,肖德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兴民初字第0471号原告林学海,农民。委托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德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海诉被告肖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学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769元,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林学海负担。审 判 长  胡井文审 判 员  周子荣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思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