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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高平市人。1998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6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3日因犯涉嫌抢劫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斧头、折叠刀、手电筒等工具,窜至高平市马村镇马村村某某菜馆三楼员工宿舍,趁刘某熟睡之际,将其佩戴的手链窃取。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链价值5097元。案发后,追回赃物发还失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随身携带的斧头、折叠刀等工具是用来防身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斧头、折叠刀、手电筒等工具,窜至高平市马村镇马村村某某菜馆,翻窗户进入室内后,到三楼员工宿舍,趁刘某熟睡之际,将刘某戴在左手的黄金手链窃取。案发后,追回赃物发还失主。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手链价值5097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13日4时20分许,该局接到被害人报警。2、询问刘某的笔录证明:2013年8月13日凌晨2点半其睡觉,大约3点多的时候,感觉有人在房间里翻东西。被惊醒后,看到一个男子坐在床边,旁边放着他的包。其问他是谁,他说是其哥,其根本不认识他。他把其的零钱和相册翻出来放在床上,并让其给他叫来老板。其给老板打电话时,老板没有接。其下床去叫人时,他拽住其不让叫人。后来住在对面的大姐过来了,其看见这个人的屁股后面还插着刀。后来楼内的李师傅和某某也到楼上来了,其给老板打电话,过了一会儿,老板来到楼下的客厅里,这个男子下楼了。其回到房间里看一下是否丢失了东西。大约过了十来分钟,其发现左手的手链不见了,再到楼下时发现这个男子已经走了,其用老板的电话报警。3、询问李某某的笔录证明:2013年8月12日晚上其在某某菜馆的三楼的宿舍睡觉,后听见刘某叫其,并说有男人进入咱们宿舍来了,其赶紧出去见有个男的在和刘某吵,后刘某给黑某打电话,后楼下的李某上来问那个男的怎么进来的,他说是从窗户翻进来,过了一会黑某来了,黑某和他聊了一会就送他走了。那男的走了以后,刘某才发现他的手链不见了。4、询问袁某某的笔录证实:2013年8月13日凌晨3点多,其正在睡觉,听见外面在吵,其出去见刘某在楼道内站着,有个男子也站着,其还问那男的怎么进来的,又问他来干什么,他说找黑某,过了会黑某来了,那男的和黑某下到了一楼,后来就走了。其当时在和刘某在一块聊天,发现她的手链不见,这时刘某才发现自己的手链被偷走了。5、询问李某的笔录证实:2013年8月13日凌晨,其正在睡觉,听见有人叫其,其上楼一看,发现有个男的被三楼的住着的三个女的围住了,其问男的怎么进来的,他说从窗户,还让其去叫黑某,后来黑某来了,那男的和黑某聊了一会就走了。6、询问王某甲的笔录证实:2013年8月13日凌晨,其正在休息,后接到刘某的电话,说他住着的楼上进来人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到了后见是王某某,其问他干什么了,他说找其,后来其和他聊了一会,王某某就走了。刚走了一会,刘某和其说其的手链不见了,随后刘某用其的手机报了警。7、高平市公安局马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琚某某、张某提供的抓获证明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13年8月13日凌晨4点08分,该所接到110指令称,马村某某菜馆一个叫刘某的服务员的黄金手链被人抢走了。接警后,其两人均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载唐安丝织厂家属楼门口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查获黄金手链一条、砍斧一把,折叠刀具一把,手电筒一个、少量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状物品。该局将这些物品予以扣押。8、高平市公安局的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该局将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黄金手链发还给被害人刘容。9、高平市公安局的移交处理物品清单证实:该局刑侦大队将查获的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及吸毒工具移交该局禁毒大队予以处理。10、高平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1、被告人王某某的指认记录及指认照片。12、被害人刘某提供的被盗黄金手链的照片。13、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高价鉴公)字(2013)第100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是被盗黄金手链的鉴定价格为5097元。14、本院(1998)高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2010)高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15、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作案时随身携带的斧头、折叠刀、手电筒等工具应当予以没收。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二、对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随身携带的斧头、折叠刀、手电筒等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树青审 判 员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公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