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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葛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513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