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秀美与陈镇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美,陈镇城,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黄秀美。被告:陈镇城。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美与被告陈镇城、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