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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秀美与陈镇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美,陈镇城,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黄秀美。被告:陈镇城。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美与被告陈镇城、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