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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李XX,女,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河津市XX镇XX村人。被告:陈X,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河津市XX镇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东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