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李XX,女,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河津市XX镇XX村人。被告:陈X,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河津市XX镇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东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