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陈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2)金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原告陈某要求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于2013年11月20日前过户到原、被告婚生子赵晨光名下,如果该房屋对外出租,则租金由赵晨光收取;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的房产一套归被告赵某所有,该房产由被告赵某于2020年12月过户给原、被告婚生子赵晨阳所有。三、被告赵某自2013年1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每月支付给原告陈某生活赡养费人民币20000元,该款由被告赵某于每月5日前汇入陈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赵晨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