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订婚,1984年5月11日登记结婚。1984年8月11日生女儿赵妮,1986年9月29日生儿子赵垒。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4年3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至今不闻不问原告和孩子,不管家中生活,不回家,亦不告诉其打工地址,原告多方寻找,但杳无音信,原、被告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于2013年8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订婚,1984年5月11日登记结婚。1984年8月11日生子女赵妮,1986年9月29日生子女赵垒。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4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近四五年一直没有回家,与家里没有任何联系。2013年8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因被告下落不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庭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薄、蓝田县三里镇罗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四、五年与家里没有联系,原、被告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红审 判 员 毛朝晖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