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方勇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997号 罪犯方勇,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以(2010)瑶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玉010年7月30日发回瑶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以(2010)瑶刑初字第004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方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