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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