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翁爱国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08号罪犯翁爱国,原住河南省,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濮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翁爱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11月29日罪犯翁爱国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9年9月1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1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翁爱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翁爱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翁爱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月、2013年7月累计表扬2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翁爱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爱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