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文道生与陈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道生,陈南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原告文道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陈南贵,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道生与被告陈兰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道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道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道生撤回对被告陈兰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文道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