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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罗文华、彭艳芳与胡月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彭艳芳,胡月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809号原告罗文华,男,1980���10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大专文化。原告彭艳芳,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小学文化。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江湘,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月安,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罗文华、彭艳芳与被告胡月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湘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金小兰、人民陪审员邓余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姜倩云担任记录。原告罗文华及其与彭艳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江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月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3年2���26日17时50分,被告驾驶湘11B1x**号盘拖在冷水滩区伊塘镇畔塘村漏塘组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湘M031**号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驾驶的湘M031**号二轮摩托车上乘员罗某甲(即二原告之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冷水滩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罗某甲的死亡给二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创伤,原告原本幸福的家庭也就此破碎。被告支付了80000元赔偿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4096元;2、被告给付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二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实:1、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二原告之子罗某甲因此次事故造成死亡的事实;3、被告所有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证据二、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拟证实二原告之子罗某甲死亡的事实;证据三、户口注销证明一份,拟证实二原告之子罗某甲生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证据四、常住人口登记表,拟证实:1、二原告之子罗某甲生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二原告系罗某甲的父母。被告胡月安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胡月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核实,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均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当庭所作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2月26日17时50分,原告罗文华驾驶湘M031**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畔塘村方向行驶,行至冷水滩区伊塘镇畔塘村漏塘组路段时,与被告胡月安驾驶的湘11B1x**号盘拖发生交通事���,造成车辆受损,原告罗文华及套挂湘M031**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乘员彭艳芳、罗珮心受伤,罗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3月8日,永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罗某甲于2013年2月26日死亡的医学证明书,载明导致罗某甲死亡的原因为车祸所致重度颅脑损伤,发病至死亡时间间隔为半小时。2013年3月11日,罗某甲的常住户口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注销。同日,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冷公交认字(2013)第02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文华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胡月安的过错行为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彭艳芳、罗珮心、罗某甲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胡月安支付二原告赔偿金80000元。另查明:罗某甲,男,出生于2012年4月19日,原身份证号码���431103201204190018,原户别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罗文华、彭艳芳分别为罗某甲的父、母。又查明,被告胡月安驾驶的湘11B1x**号盘拖未购买交强险。二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1、丧葬费20016元(3336元/月×6个月);2、死亡赔偿金18844元/年×20年=376880元,合计396896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二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罗某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原告罗文华为罗某甲父亲,原告彭艳芳为罗某甲母亲,二原告均为罗某甲的近亲属,故均为本案适格的主体;二、本案的责任承担。本案中,原告罗文华与被告胡月安分别对罗某甲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罗某甲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罗文华、被告胡月安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被告胡月安应对罗某甲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二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为396896���,被告胡月安驾驶的湘11B1x**号盘拖未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胡月安应先在交强险11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不足部分,再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43448元{(396896-110000)÷2},剔除被告胡月安已赔偿的80000元,被告胡月安还应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73448元(110000+143448-80000);三、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罗某甲尚未满周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给二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应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罗文华在事故中亦负有同等责任,与被告胡月安的过错程度相当,二原告请求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酌情考虑20000元较为恰当。综上所述,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月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罗文华、彭艳芳经济损失173448元;二、被告胡月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罗文华、彭艳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罗文华、彭艳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本案受理费4661元,由原告罗文华、彭艳芳负担161元,由被告胡月安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周湘荣代理审判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