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与宣方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48-2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负责人:袁焊挺。委托代理人:朱伟国、宣旦。被告:宣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与被告宣方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以原告已收到全部借款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3元,依法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羽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