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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阮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阮某甲;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甲。2013年1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萌、被告人阮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阮某甲至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某村邻居阮某乙的住处,见大门开着,便溜门进入至二楼卧室,窃得阮某乙戒指、项链等黄金首饰总68.2克,价值人民币23052元。2013年1月8日,被告人阮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甲亲属已悉数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账本照片、被害人阮某乙的陈述、证人应某、林某的证言、收条、申请书、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阮某甲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阮某甲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