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4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骆罗仙与应晶、陈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罗仙,应晶,陈瑶,浙江海铭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富,张顺英,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470-1号原告:骆罗仙。委托代理人:吴小伟。被告:应晶。被告:陈瑶。被告:浙江海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晶。被告:杨国富。被告:张顺英。被告: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罗仙与被告应晶、陈瑶、浙江海铭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富、张顺英、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罗仙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罗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保全费3590元,均由原告骆罗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文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何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