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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邵小伟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开刑初字第0037号公诉机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小伟,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于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2********,汉族,小��文化,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花园小区*期****幢***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桂林,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小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小伟及其辩护人王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邵小伟驾驶牌号为皖R862**(临)号轿车,沿淮安市鸿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时,撞到沿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的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车人席某某、妮某某受伤,妮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邵小伟弃车离开现场并找刘某某顶替。当天中午,邵小伟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邵小伟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小伟与被害人妮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己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邵小伟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席某某陈述,证人顾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小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邵小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邵小伟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邵小伟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小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书记员  薛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