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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向、罗某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罗某向,罗某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男。被执行人罗某向,男。被执行人罗某壮,男,系被执行人罗某向之子。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向、罗某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罗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4)罗法执字第10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拆除建在申请执行人韦某小房后面挡住窗户部分的围墙及简易厨房(拆除要求: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窗户全部露出,不受遮挡为标准);二、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某i向、罗某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罗某向、罗某壮自行拆除了建在申请执行人韦某小房后面挡住窗户部分的围墙及简易厨房。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某向、罗某壮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已缴纳。据此,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志强审 判 员  段志海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思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