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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3号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金连,苏梓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3号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封开县江口镇龙山路17号。法定代表人方宇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荣弟,男,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装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镇标,男,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装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梁金连,女,汉族。被告苏梓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金连、苏梓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2元,减半交纳316元,由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植连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