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卢国全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卢国全,郝秀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80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振,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碱厂工业区。被执行人卢国全。第三人郝秀彩。系卢国全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卢国全下达了(2012)长执字第804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将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秀彩在银行的存款242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