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信用社诉沈川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信用社,沈川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陈绍明,系该社主任。被告沈川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信用社诉被告沈川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姝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