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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与肥城市云宇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肥城市云宇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国,经理。被告肥城市云宇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肥城市云宇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巧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