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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民初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积柱与陈素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4312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