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民初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积柱与陈素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4312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