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乌后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乌后民初字第508号原告田某,女,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被告王某,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海丽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1月1日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儿子,婚后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因为琐事打骂我,尤其是酒后更严重,甚至虐待我,在此期间我和被告多次协商和好,所以于2012年5月2日离婚,于2013年4月24日登记复婚,可复婚后被告不改脾气嗜酒如命,我认为我们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支付1000元。3、我们的共同财产有奇瑞轿车一辆,再无其他财产。4、我们的共同债务20000元双方平均偿还。5、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我坚决不同意,为了小孩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不能离婚,以上原告谈到我的缺点我会改正,其他我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1月1日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儿子,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所以于2012年5月2日办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和好,又于2013年4月24日登记复婚,在婚后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原告要求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主要原因是工作环境不同缺乏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日渐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育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