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玉臣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被执行人侯玉臣,男。被执行人杨贤平,女。被执行人王发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候玉臣、杨贤平、王发玉(2010)敦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玉臣、杨贤平、王发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9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候玉臣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及利息共计42346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候玉臣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敦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