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潮南区陈店镇陈围村何某某的水果店门口,在将1辆台铃牌迅鹰SL800DQT-DZ型二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贩卖给同案人“小猫”(身份不明)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赃车被扣押,同案人“小猫”被逃脱。经查证,上述电动摩托车系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立案侦查的被害人林某某于2013年6月8日失窃的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案现场及赃车拍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侦查大队第四中队抓获经过说明,江西省全南县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及证实材料,福潭贤信车业送货单(复印��),证人何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和汕头市潮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浩瀚审 判 员  郭友禄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榜宣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