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秀群诉被告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群,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李秀群,女,1974年1月8日出生,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黄明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东城街道康宁路东海明珠豪庭十六座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784662-X。法定代表人吴林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景帮,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群诉被告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群以双方有意在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群撤回对被告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秀群负担。审判长 宋盛才审判员 毛亚萍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