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2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开荣,电白县马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钟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