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于锋与项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于锋,项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吴于锋。委托代理人吴兆峰。委托代理人秦祥国。被告项侠伟。委托代理人林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于锋诉被告项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于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项侠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吴于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