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伯钊,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厉翠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秀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