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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伯钊,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厉翠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秀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