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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与陈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陈顺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委托代理人许明。被告陈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5元,由原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文军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人民陪审员  姚若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