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崔建元与李庆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元,李庆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43号原告崔建元,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庆勇,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元与被告李庆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元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建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