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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崔建元与李庆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元,李庆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43号原告崔建元,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庆勇,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元与被告李庆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元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建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