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5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朱培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培贵
案由
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5422号罪犯朱培贵,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嵩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培贵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2678号裁定书减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朱培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培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培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培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