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敦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振才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被执行人梁振财,男。被执行人靳维民,男。被执行人梁金柱,男。被执行人梁金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振财、靳维民、梁金柱、梁金城(2012)敦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振财、靳维民、梁金柱、梁金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78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撤消执行申请书,撤消对(2012)敦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662元由被执行人梁振财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敦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