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经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汝新与欧阳水平、欧阳佳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新,欧阳水平,欧阳佳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经初字第108-1号原告:张汝新,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大营镇大营村374号。被告:欧阳水平,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丰台区久敬庄部队大院58号。被告:欧阳佳淇,男,成年,汉族,现住北京丰台区久敬庄部队大院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新与被告欧阳水平、欧阳佳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告张汝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张汝新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新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