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立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俊贤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宝民立终字第0002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俊贤,男,生于1966年12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 上诉人刘俊贤因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立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俊贤起诉陕西宝鸡毅武食品有限公司补交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主体适格,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对上诉人刘俊贤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之上诉理由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立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宝鸡市区陈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宝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