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魏胜平。被告:章某。委托代理人:郑四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魏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葛向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爱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