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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278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冬友,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被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收费站南侧环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少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存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