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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李学亮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31号罪犯李学亮,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闵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于2008年11月和2011年12依法裁定,共对罪犯李学亮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学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亮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