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水与韩卫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水;韩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983号原告余水,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韩卫,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余水与被告韩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审理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余水与被告韩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铁红代理审判员 张 盈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