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卫某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卫某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卫某某,男,生于1947年3月1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卫某科(卫某某之子),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王珍,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卫某明,男,生于1943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卫某强(卫某明之子),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卫某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卫某某于同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泉慧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魏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