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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森与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森,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00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森,男,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款44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征 来源:百度搜索“”